從中,看到饒有意味的一幕——在案子緊鑼密鼓的去秋,林志玲著急之下曾到庭一趟。可便宜了慕名者,有看不夠的,有求簽名的……還有,那一直面對面的法官呢?庭訊之后,真有人羨慕地問法官帥嘉寶:“看到美女,感覺如何?”回答卻平淡如水:“沒特別注意到。”
法官注意的是證據和法條,不在意臉蛋及名氣。目中無人不好,目中無“名”很對。
市民追星,旨在娛樂,無非要給枯燥的生活添點調料,花錢費精神,癡癡顛顛,反正“一個愿打一個愿挨”,就由他去吧。法官卻是職在衡平,既然要保證法律公平實施、不枉不縱,就該不管來者什么身份,官員的權、商家的錢、明星的名就統統當你假的。法不阿貴,又何媚“名”?目中無“名”,才目中有法。
可惜,在很多場合,這種天公地道的邏輯常受怠慢。好像法律切不可一視同仁,一碰上“名氣”就該打折扣,或者干脆快快“OK”放行的。想想看,自毛阿敏遭罰、劉曉慶被囚之后,這些年大陸逃稅的“星聞”就少了,是不是明星們都自律起來?我看,吳為忠文章引用的一句話庶幾近之:“只是不查,一旦嚴查必出問題。”事實是,查得不夠,罰得也不夠。甚至,前些天,為了人家揭露批評某位名氣熏天的大畫家用“流水線方式”批量作畫,那基層法院初審,竟然是判人家敗訴、賠錢!
社會給予名人的太多。除去日進斗金式的賣藝收入,名牌大學會請他免試入學,地方政府也送上名分頭銜,如此這般,數不過來。但是對其要求甚少,僅僅是檢點言行、遵紀守法就夠了。可是很多人就是“牛”,連這起碼的一點都不屑于做到。“我怕過誰來著?”——有時,你還真不能說他是說大話,還真沒有誰來對于他們的過錯做認真的處理。
當此時也,再講什么“寬容”、“照顧影響”,實在講不過去。于法無據的“照顧”,最傷害法治,也就干擾了和諧。法學家博登海默道出了人之常情:“當那些認為自己同他人是平等的人卻在法律上得到不平等待遇時,他們就會產生一種卑微感,亦即產生一種他們的人格遭到侵損的感覺。”不保證所有人在法律面前得到平等對待,司法何談公信力,何談權威性!倒是該當心那條格言呢:“一次不公平的判決,會造成十個犯罪的發生。”
少埋怨“在地多刁民”吧,還是請身當其任者反求諸己,自問在地法治施行達標與否。須知人類“具有不滿于事物本來的混沌狀態,想要使其條理化的本能”(桑原武夫語,轉引自張明楷《刑法格言的展開》)。嚴明法治,褒善懲惡,不留例外,盡皆有序,原本是民眾都接受的共識。在論述諸葛亮治蜀,嚴懲違法卻不留積怨時,東晉史家習鑿齒說得深刻:“夫水至平而邪者取法,鏡至明而丑者無怒,水鏡之所以能窮物而無怨者,以其無私也。”再蠢的人也不會因為水和鏡子找出自己面容的缺點而抱怨,因為它們不私不偏,誰也不照顧嘛。
法律,真是容不得“照顧”的。
張貼留言